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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实行全县卫生行业管理; (二)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县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三)实施全县初级卫生保健、妇幼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 (四)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社会公共等卫生;制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并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处理重大疫情、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重点疾病的监测及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血库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的质量,组织公民开展无偿献血; (八)拟定全县医疗科研规划、计划,组织医药卫生科技活动,指导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九)拟定全县卫生人才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全县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十)拟定全县妇幼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监督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专项技术的贯彻实施;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落实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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