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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卫发电明〔2008〕114号)的精神,为减少医疗风险发生,确保临床医疗安全,现将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立即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落实专人开展自查工作,对清理出的相关产品就地封存,并配合药监部门做好相关产品的招回工作。 三、要密切监测使用该产品发生不良事件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卫生局办公室。 四、各中心卫生院将此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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