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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7.8修订)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12日  【字体: 】 

 


 

苍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广元市卫生局、广元市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广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确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

 

第五条  全县设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报县卫生局核准。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请的办法,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具备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一)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符合申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要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五)应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有具备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

第七条  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医药费,住院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住院次均医药费等);

(三)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卫生局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组建由医疗、管理、财务等专家构成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审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查结果,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为2年。

第十条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管理;

(三)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办理费用结算;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如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医药费,住院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住院次均医药费等)有关信息;

(五)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并接受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要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要。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苍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苍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在诊疗过程中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杜绝“大处方”“人情方”。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苍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苍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药品和项目时,要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并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同意书》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20%以内。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冒名就诊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定点医疗机构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项目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第十八条  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和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要在出院结算单和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转诊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转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2、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须转院抢救的危、重、急症病人。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转往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填写《转诊申请表》,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未经审批转往市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急诊患者转诊由患者家属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告,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转诊,并在三天内补办转诊手续。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在病人出院结算费用同时按规定比例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结算补偿资金,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定时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结算为参合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属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政策将从保证金中惩扣一定数量的资金,惩扣的保证金医疗机构应在10日内补足。惩扣的保证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保证金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建立专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奖惩办法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参合农民就诊流程图和补偿报销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每月补偿报销情况。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四条 县卫生局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社会评议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由县卫生局组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疗服务与报账评审制度。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医疗服务与报账评审专家组,由县合管中心组织评审专家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疗服务与报账进行抽查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抽查要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举报、投诉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除按规定扣减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外,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单位相关领导和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和诊疗规定,开大处方、滥检查、滥用药、“搭车”开药等问题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格的;

(五)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书、资格证、资格证书、标牌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苍溪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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