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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局关于统一执行抗震救灾捐赠医用物资使用价格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20日  【字体: 】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机构,苍溪社保医院:

  5月20日以来,我县各医疗机构陆续接收了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为规范使用这些救灾物资,我局组织人员对其挂网进价进行了查询,现通知如下,并提出如下使用管理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根据县5·12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苍指2008〕54号)精神,凡因灾受伤人员使用救灾医用物资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救灾医用物资,效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同期挂网进价折价计费,效期在一年以下的按同期挂网进价的80%折价计费。各单位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本文件附表的价格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二、此次尚未公布价格的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各单位暂不使用,待我局对其价格核实通知后再使用。
  三、凡使用救灾医用物资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台账,单独开具处方,并单独保管备查。
  四、各医疗单位在临床医疗工作中,要根据病情尽量使用救灾捐赠医用物资。凡救灾捐赠医用物资未使用完的,不得进购同类医用物资;库存的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中有与救灾捐赠医用物资相同或类似的,应根据产品效期合理调配优先使用救灾物资。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要根据各临床科室业务量大小,制订出救灾捐赠医用物资使用计划,以促进救灾捐赠医用物资的使用。凡未按要求使用救灾捐赠医用物资或故意不使用救灾捐赠医用物资而造成过期失效的,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每月底要将救灾捐赠医用物资使用情况书面报县卫生局计财审计股。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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