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作为投保主体,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的以医疗机构医疗纠纷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的责任保险业务。
(二)《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指由保险公司拟定,经有关专家评定和县卫生局认可并由保险公司报上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条款。
(三)医疗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由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卫生院,县直属医疗机构。
三、保险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公司
四、保险费缴纳
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统一按年度缴纳。
五、赔偿项目
(一)医疗纠纷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
(二)医疗纠纷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的;
(三)医疗纠纷经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
(四)因医疗纠纷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各种鉴定费等法律费用。
六、医疗责任保险承担方式
医疗责任保险实行有一定追溯期的期内索赔制,追溯期为3年。
七、赔偿限额及保险费
1、县人民医院
方案一: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90万元(每人每次10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限额9万元(每人每次0.5万元)。
保险费:合计8万元,其中医疗机构6万元,医务人员2万元(每人200—240元下同)。
方案二: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20万元(每人每次10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限额12万元(每人每次2万元)。
保险费:合计10万元,其中医疗机构8万元,医务人员2万元。
2、县中医院
方案一: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40万元(每人每次10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限额4万元(每人每次0.5万元)。
保险费:合计5万元,其中,医疗机构4万元,医务人员1万元。
方案二: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60万元(每人每次10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限额6万元(每人每次1万元)。
保险费:合计8万元,其中医疗机构7万元,医务人员1万元。
3、县第二人民医院
方案一: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每次10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限额3万元(每人每次0.5万元)。
保险费:合计4万元,其中,医疗机构3万元,医务人员1万元。
方案二: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10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每人每次1万元)。
保险费:合计6万元,其中医疗机构5万元,医务人员1万元。
4、县妇幼保健院、红十字医院、三人民医院、各中心卫生院
方案一: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每次10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限额3万元(每人每次0.5万元)。
保险费:合计2.5万元,其中,医疗机构2万元,医务人员0.5万元。
方案二: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40万元(每人每次10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限额4万元(每人每次1万元)。
保险费:合计3.5万元,其中,医疗机构3万元,医务人员0.5万元。
5、乡镇卫生院
方案一: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每人每次5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限额1万元(每人每次0.5万元)。
保险费合计0.46万元,其中,医疗机构0.4万元,医务人员0.06万元。
方案二:
医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每人每次5万元),医疗差错累计赔偿2万元(每人每次0.5万元)。
保险费合计0.66万元,其中,医疗机构0.6万元,医务人员0.06万元。
八、工作推动
1、成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和“人保财险”公司经理任副组长,卫生局及“人保财险”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掌握行业情况,研究保险方案,协调承保、理赔服务,预防医疗风险。
2、成立承保、理赔协调小组
由“人保财险”公司经理任组长,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人保财险”公司分管副经理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协调承保和理赔服务中遇到的问题。
3、召开宣传动员及工作安排会议
双方领导及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
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九、定损
保险公司应根据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书、行政调解书、民事诉讼判决书,按投保条款确定赔偿数额。
十、理赔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投保医疗机构的理赔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十一、其它事项
1、目前已保险的机构,由于到期时间不统一,理赔时另行保额,不与本次保险混同。
2、承保收费由县卫生局督促所属机构交纳。
3、发生医疗争议后,投保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证据保存、报告、调查等工作,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机构。保险公司可以参加调解处理或聘请有关律师列席参加,聘请律师参加调解处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计在保险理赔费中。
4、理赔工作中,在处理个案上,如有分歧,由承保、理赔协调小组负责协调。
5、各投保医疗机构在赔付结束3日内报县卫生局。保险公司应当按月汇总医疗争议处理和理赔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向县卫生局通报。
二ΟΟ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