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卫发〔2008〕76号
各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苍溪社保医院:
为切实管好用好抗震救灾医用物资,提高救灾药品器械等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苍指[2008]54号),现就救灾医用物资使用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凡因灾受伤人员使用救灾医用物资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救灾医用物资,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同期挂网进价折价计费,保质期在一年以下的按同期挂网进价的80%折价计费,所有折价计费作为政府医疗救助基金存放在医疗单位,经县政府审批同意才能使用。
二、对帐篷、机器设备、医疗器械等非一次性专用救灾物资要分户建立管理清册,救灾结束后由县上统一收归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
三、凡使用救灾医用物资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台账,包括患者姓名、地址、病情、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折价价格、金额等,并由患者或其亲属签字认可。
四、各医疗单位接收的救灾医用物资价格由县卫生局组织专业人员核实后全县统一执行。
五、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5.12地震伤病员医疗救治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因伤(病)施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严禁大处方、乱检查等行为,严禁私设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项目,因地震造成的伤病及其并发症的救治费用、因抗震救灾引发伤病及其并发症的救治费用、非地震造成疾病的救治费用,要分别列帐,建立台帐。
六、鉴于药品系特殊商品,必须在医师的指导下使用,因此禁止将救灾药品、器械随意向社会群众发放,以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对于品种、数量较多且又适合乡村医生、学校医务室使用的药品器械,可以由乡镇(中心)卫生院有组织、有计划地发放给村卫生室、学校医务室,但使用原则必须按前第一、二、三条规定执行。对于非处方药品(主要是乙类非处方药品)、适合个人使用的器械,可以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发放给有需求的受灾群众。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救灾医用物资的管理和使用,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县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救灾医用物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专人进行审计,凡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O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