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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人员培训项目》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08日  【字体: 】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人员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2007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四川省卫生厅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于2008年7月起在全省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

  通过对全省的各个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进行系统的中医药知识和临床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含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的能力,全面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二、 组织形式

  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四川省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人员培训。市州卫生局主管农村卫生的科室牵头负责制定中医人员进修培训计划,并会同中医科组织实施。其中,阿坝、甘孜州卫生局负责制定民族医人员理论培训及进修培训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医理论学习集中到成都中医药大学进行,甘孜州和阿坝州藏医人员由州卫生局组织集中就地培训。临床进修由各市州安排到当地市州、县级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实施。

  三、培训对象

  为全省每个设立中医科(诊室)的乡镇卫生院各培训1名中医(民族医)人员,培训对象要求具有一定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

  四、培训时间及内容

  (一)培训时间:脱产培训130天,其中理论学习60天,临床进修70天。

  (二)培训内容:理论培训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培训大纲,依据中医简、便、廉、验、效的特点,结合农村乡镇卫生人员需求,按照实用、能用、可用、补缺的原则组织好教学安排,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农村适宜技术的培养,保证教学质量。

  进修培训,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学员到市州、县中医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科进行,各地须按照《四川省乡镇卫生院中医人员培训临床实践手册》的要求加强管理,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实习条件和生活环境,实习单位要保证学员的住宿条件,临床实习安排要以增强学员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提高临床水平为重点。

  理论学习结束,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结业证书,并授予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15分。完成临床进修者再授予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10分。

  五、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培训期间的培训经费、住宿费、进修经费由国家财政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学员按照教学大纲完成理论培训和临床进修后,将按标准给予一定生活费用补助。

  理论培训经费留省级使用管理,进修培训经费按标准下拨各市州,其中甘孜、阿坝两州理论培训和进修培训经费一并下拨。

  各市州卫生局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国家有关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划拨项目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滞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六、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因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今年培训时间紧任务重,培训班计划分三期进行。请各市州卫生局会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做好组织管理工作,按计划要求分批选送人员参加培训(附件1)。请各地每批确定一名带队负责人员,参与培训班管理。

  (二)参训人员填写《四川省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回执表》(附件2),由各市州汇总报厅农卫处(附件3)。

  (三)第一期培训时间为7月20日至9月4日。请第一期学员于7月20日在成都中医药大学成教院报到。以正式通知为准。

  (四)各派员单位的乡镇卫生院要关心送培学员,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确保学员安心学习。学习期间,各单位要保证学员的在岗待遇并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培训学员应做好工作交接,专心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学习期间须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尊师重教、团结互助、严格要求、完成学业。

  (五)联系方式:四川省卫生厅农卫处电话:028-86133943

  传真:028-86133943     邮箱:scswstnwc@163.com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电话:028—86780331

  成都中医药大学成教院  电话02866179507传真:028-87770472

  电子邮件: 969990829@QQ.COM

 

                          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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