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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局加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

来源:局信息办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03日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行为,近日,县卫生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更加突出了对定点机构的约束和方便参合农民就医,与修订前相比,有三大新举措。一是明确提出了合作医疗临床用药原则上在《苍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选择使用,凡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和自费检查治疗项目时,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患者或家属,征得同意后,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同意书”上,履行签字手续,且限定每张处方的自费药品费不得超过总费用的20%。二是除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要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外,参合农民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医生根据病情认为需要转院或患者要求转院到市内其它定点机构治疗的,不再需要进行审批,大大方便了群众。三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保证金制度。从今年9月份起,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将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交纳一定履约保证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凡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被查证属实的定点机构,将会受到一定的经济惩处。惩扣的保证金用于表彰奖励执行政策好的定点机构和个人,定点机构被惩扣后,必须在十日内补足。(刘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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