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市中医药管理局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县中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条件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有效行医资格是以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签发的文件或证书作为依据。主要包括参加工作的人事档案资料、文件和个体行医证、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职称证书等。
二、报名时间
2008年1月21日至1月30日(特殊情况可延至2月25日)。具体时间安排:
1月21日—1月24日 陵江片区(包括县城)、东青片区、五龙片区
1月25日—1月27日 龙王片区、元坝片区、歧坪片区
1月28日—1月30日 东溪片区、文昌片区、龙山片区、计生部门
三、报名地点:县卫生局中医股
四、申请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由县卫生局提供);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因证件遗失或换证回收,县卫生局可查到原始依据的人员,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1989年以前县卫生局的原始依据复印件(包括档案资料中的文件、审批表、登记表、花名册等复印件,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
2、2人以上知情人证明材料(主要证明申请认定人1989年以前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经历和相关情况。知情证明人必须如实提供详细住址并签字加盖指印)。
3、原行医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必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与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