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卫发〔2008〕1号
苍 溪 县 卫 生 局 苍溪县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属医疗卫生单位,苍溪社保医院:
现将《苍溪县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苍溪县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市中医药管理局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县中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条件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工作: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元月20日。主要工作内容:传达、宣传上级文件和政策,摸清调查认定对象,填报调查表。申请认定的人员查找相关资料、文件和证书。
(二)报名时间:2008年1月21日至1月30日(特殊情况可延至2月25日)。具体时间安排:
1月21日—1月24日 陵江片区(包括县城)、东青片区、五龙片区
1月25日—1月27日 龙王片区、元坝片区、歧坪片区
1月28日—1月30日 东溪片区、文昌片区、龙山片区、计生部门
(三)培训考核工作:2008年4月至5月,由市中医管理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和考核。
(四)认定工作: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县卫生局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市卫生局验证审核,最后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认定。
三、报名地点:县卫生局中医股
四、申请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由县卫生局提供);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因证件遗失或换证回收,县卫生局可查到原始依据的人员,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1989年以前县卫生局的原始依据复印件(包括档案资料中的文件、审批表、登记表、花名册等)。
2、2人以上知情人证明材料(主要证明申请认定人1989年以前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经历和相关情况。知情证明人必须如实提供详细住址并签字加盖指印)。
3、原行医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必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与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方案中“有效行医资格”是以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签发的文件或证书作为依据。主要包括参加工作的人事档案资料、文件和个体行医证、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职称证书等。任何部门、学校颁发的毕业证、结业证、会员证、购药证、手术证、中专水平合格证等均不能作为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二)虽然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从事中医工作或虽从事中医工作但在证件和档案中无记载的,仍不能作为报名认定对象。
(三)资料查寻单位及股室:各乡镇卫生院、县档案局、县人才中心、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县卫生局人事股、办公室。
(四)申报级别:执业中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中医师资格,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自愿选择其中一个级别申报。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充分认识认定工作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要将认定工作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扩大群众知晓度。各乡镇卫生院要采取召开会议、书写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认定工作,特别要做好个体行医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宣传工作,扩大群众知晓度。
(三)做好查取证件工作。各乡镇卫生院、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县卫生局人事股、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要为申请认定人员查询和提供相关资料;档案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鲜章,注明“复印属实”,经办人员必须签字。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县纪委直派卫生局纪检组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认定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主题词:卫生 中医 资格认定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档案局。
苍溪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